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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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管城区是河南省会郑州市的中心城区,因是春秋时期管国都城所在地而得名,也是郑州商都历史文化城区所在地。辖区总面积106平方公里,辖10个街道、1个乡,常住人口52.6万人。管城区位于郑州市老城区东南部,京广铁路东西、陇海铁路南北的交汇地带,地理位置在北纬34°39′~34°57′,东经113°41′~113°46′之间,东临中牟县、西和二七区并肩、南连新郑市、北与金水区相接。古老管城,人物辈出。历代有周武王之弟姬鲜,春秋时期道家先祖列子,北宋建筑学家李诫,现当代巫兰英、邓亚萍、侯桂兰、李素琴等名人。2016年,管城区生产总值完成313.67亿元,三次产业结构为0.2:29.9:69.9,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4.08亿元,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71.20亿元,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83.60亿元,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29元,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194元。10个街道,1个乡:北下街街道、西大街街道、南关街道、城东路街道、东大街街道、二里岗街道、陇海路街道、紫荆山南路街道、航海东路街道、十八里河街道,南曹乡。